乌鲁木齐市地震局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地震局(正县级)(以下简称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防震减灾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地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协助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地震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强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的震情跟踪;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组织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承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六)组织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

(九)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指导区(县)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震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成立于1978年,其前身是1970年组建的新疆地震大队。自治区地震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自治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建设任务。

2019年11月,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通报表扬“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政策法规处被评为“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是在中国地震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我局为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中国地震局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人员编制426名,其中管理机构编制52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处级非领导职数10名;下属单位人员编制225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地震台站人员编制149名。新疆地震观测记录工作最早在1964年9月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建立起新疆境内的第一个地震观测台,在1965年11月13日,乌鲁木齐东发生6.6级地震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乌鲁木齐的红山附近和柳树沟、后峡及阜康县的甘河子建立起四个临时性的地震台,用以监测乌鲁木齐地区的地震活动,监测任务由中国科学院兰州地球物理研究所承担。1970年5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成立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的地震工作、是自治区的第一个地震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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