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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市级以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工作。负责拟订土地收购储备政策,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履行土地、规划、林业批后监管职责,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占地管理。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指导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组织编制、修编、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全市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负责对市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建设、环境建设、产业布局等专项规划报批前的符合性审核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十一、负责审查或报批城市设计方案和城市设计导则。负责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景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十二、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市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监测预警等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依法行使矿业权审核审批登记发证。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承办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接收、搜集、整理及应用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管理和展示地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专项资金。承担基础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测绘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对县(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配合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开展的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测绘管理执行情况,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级以下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林业、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林区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森林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管理工作。负责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备案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和应急处置。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和草原(地)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负责外来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范等工作。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公园等级管理工作。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地)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工作,负责育林基金征收工作。

二十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市级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地)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关林业产业政策,拟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九、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十、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并组织听证。

三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十二、负责对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分局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管理。

三十三、负责山西综改示范区规划管理工作。

三十四、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三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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