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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规划局大数据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林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市政府委托的村庄规划审批;负责编制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负责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交通的规划管理和相关专题研究;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报批;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指导、监督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种苗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和林业非税收入征管。

(十四)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协调、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全市海洋相关行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参与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政策。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六)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方督察机构对台州监督检查的联络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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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划局大数据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本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工作。

(三)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本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开展本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依职权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勘界工作。

(四)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制定和完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考核评价;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置换和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负责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市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海洋综合管理,负责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本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本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落实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贯彻实施全省空间规划体系,统筹推进本市空间规划改革,拟订提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规定;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空间规划工作;负责统筹本市空间战略布局,构建本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市空间规划及其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市域城镇体系、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等6 个专篇的编制、修编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开发边界;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城镇村庄建设、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开发边界内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修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市空间规划大数据平台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参与管理本市空间规划行政审批平台,推动审批联动;指导各区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监督各区(开发区)实施本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权项。

(八)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是否符合市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协调处理空间布局矛盾冲突,并提出有关调整、清理意见;负责对重大项目是否符合本市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负责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主城区建设工程放验线进行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书》。

(九)负责统筹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本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监督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二)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省实施海洋强国、海洋强省重大战略;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海洋强市战略规划。

(十三)负责本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配合划定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围填海控制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配合省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本市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十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及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贯彻实施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配合实施省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督促检查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负责调查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各类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管理使用;负责保护和管理本市测量标志。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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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规划局大数据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2018年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2018年12月25日,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挂牌仪式。

新组建的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地理信息局)的职责,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唐山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唐山市水务局、唐山市农牧局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国土绿化、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海岛修复和林业、草原及湿地、防沙治沙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五)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林地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按照权限,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相关申报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一)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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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划局大数据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用地利用和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专项规划上报审议、审批前的符合性审查。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管理全市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审核,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海洋海岸带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海洋海岸带资源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相关政策与标准。组织编制上报全市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规划、全市城市更新总体规划、重点地区城市更新规划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管理。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对相关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授权、委托承办规定的督察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市园林和林业局的林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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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规划局大数据

老河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等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和数据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重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与技术标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性质认定。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工作。落实襄阳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制定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负责设立申报、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林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探索完善山林长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执行木材利用政策,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产业等。拟订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本市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乡镇办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场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和测绘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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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划局大数据

组织研究拟订昆明市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规划工作理论、政策和经验调研;组织研究、编制、论证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昆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分区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征询和初审;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和滇池流域内各项建设用地和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核发“一书两证”);监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用地和工程,以及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一)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拟订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规划工作理论、政策和经验调研,为市委、市政府规划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二)组织研究、编制、论证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征询意见、论证、初审;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论证和初审分区规划,包括片区规划、重要地段规划、重要区域规划、近郊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工矿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等。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论证、初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规划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修订排水、交通、户外广告、抗震防灾等城乡建设发展的各项专业规划。 
(六)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滇池流域内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以及规划意见书和相关的规划许可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及城市雕塑方案的审查、审批、实施和管理;核发昆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道路规划红线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昆明市行政辖区内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重大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线路、输油干管等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负责对高等级公路、铁路、重大的道路、管道、绿化用地、水面、微波通道、景观视廊、环境保护、旧城保护、文物保护、航空管制范围、高程等各种规划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和审批;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道路、桥涵、河道和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地下铁路及站场、铁路专用线路及站场、昆明市主城区内地面轻轨线路及站场、长途客货运站场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核发《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划线、核线、竣工验收、竣工测量等批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凿井规划定点的审批;指导城市勘查和市政工程测量及测量单位资质、成果的审核。 

(九)负责监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承办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编制、审核昆明市次级城市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审批昆明主城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指导编制、审核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村庄的总体规划;指导昆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的建设工程的依法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和审验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负责昆明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的城乡规划交流与项目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交通管理专用线等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管线资料的建库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昆明规划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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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规划局大数据

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林业局牌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镇江市委、扬中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和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依法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十)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镇(街、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育林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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