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名称:新疆地震局
官方网址:http://www.eq-xj.gov.cn
品牌官网:新疆地震网
品牌影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品牌用户:新疆居民
品牌主: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震局
新疆地震网
简介
30多年来,新疆地震工作者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以监测预报为基础,依靠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为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自治区地震局拥有一支由320人组成的具有准军事化、强烈事业心、高度责任感和献身精神,肯吃苦、能战斗的地震工作队伍。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9个: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监测预报处、震害防御(法规)处、应急救援处(外事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和机关党委(工会)。下属事业单位8个:预报中心、监测中心、地下水研究中心、科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新疆防御自然灾害研究所、新疆地震测绘研究院和学会办公室。另外,还有18个直属地震监测台站。拥有专业技术人员234人,占全局职工总数的73%,其中:副高级职称47人,正高级职称6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局职工总数的70.6%,其中:硕士研究生31人,博士生3人。
地震监测能力大幅度提升,正在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迈进。目前,全区共有84个测震台站,其中国家台15个,省级台45个,市县台24个;小孔径台阵1个;全疆还有97个固定强震台站和由50个烈度速报台组成的乌鲁木齐烈度速报台网。新疆地震观测经过近40多年的发展,依托统一的网络通信和管理平台,拥有测震、强震、定点形变、电磁、地下流体、形变测量、流动观测、宏观观测网为一体的多学科多测项观测系统。
震害防御工作成效显著。震害预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涉及水利、电力、石油化工、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部分城市建设,为确定合理科学的抗震设防标准提供了依据。2003年12月15日,自治区党委召开财经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专门听取自治区地震局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在全国率先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区已完成抗震安居房18.5万户,15万户居民已搬入新房。
地震应急能力进一步提高。
多年来,组织了45次大震现场工作,完成了震情监视、灾害评估和科学考察任务,出动人员达370余人次,为减轻灾害,稳定社会,争取国际和国家援助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4年在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的积极配合下,筹备组建了新疆第一支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目前新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已迈向正规化建设,积极参加中国地震局举办的各类应急救援培训,并组团赴俄罗斯、新加坡、荷兰等地进行培训学习;救援队还参加了联合国亚太地区多国地震救援演练、西北五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联动演练等多次国内、国际救援演练。地震救援装备也在自治区财政支持下陆续到位。
2008年新疆区域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实现对全区境内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响应、灾情快速评估,提出初步的应急救灾辅助决策意见。
此外,适时修改、更新、完善《新疆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和《新疆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流程》,补充大震巨灾方面的应急处置和行动方案。
地震科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硕果累累。30年来,我们承担国家、自治区课题百余项,发表论文、专著近千篇,获得国家、省部级、局级科技进步奖近二百项。我局利用地缘优势,坚持“以我为主,以外促内,平等互利”的原则,先后同中亚五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共同开展了一系列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完成合作成果近20项。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一方面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扩大国际影响;另一方面学习国外长处,促进新疆地震科技发展。
精神文明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1996年,我们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光荣称号。有多人被自治区、中国地震局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近几年来,台站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喀什地震台继1982年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称号后,1999年又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阿克苏中心地震台、乌鲁木齐基准地震台等相继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称号。[1]
职能
1995年国家地震局正式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的“三定”方案,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制定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监督事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抗震减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报和所辖区域及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监督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4.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定级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火山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
5.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强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自治区区级重大工程建设现场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防震设防工作。
6.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负责上级指示、文件、领导批示和重要事项的承办、监督、检查、催办;负责秘书、机要、文书、行政翻译、综合信息、接待、新闻发布、信访、文书档案、保密、大事记、安全保卫和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承办重大会议和活动,承担摄影、摄像工作;承担年鉴编写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2、人事教育处
负责组织、人事及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规划;负责干部的考核、选拔、调整、任免和后备干部工作;负责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劳保福利工作;负责科技干部管理、职称评聘、知识分子及专家管理工作;指导自治区地、州、市及以下地震机构的相应工作;编制局人才发展与教育培养规划及年度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3、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和局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局属单位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技术装备及国有资产的合理调配使用;完善局属单位计划和财务体制;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科技开发工作。
4、监测预报处
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定全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地震监测系统;提出全区地震趋势预报和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震情跟踪;负责组织监测预报重点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区地震台站(网)的分级分类管理与统一规划;负责地震观测资料质量评比工作;负责核爆炸地震观测及核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承担《防震减灾法》及配套法规有关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新疆地震预报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定自治区地震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自治区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重大地震科技攻关;负责管理地震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科技保密、地震行业专利和知识产权工作;承担新疆地震科学基金办公室工作;承担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5、震害防御处、法规处(合署办公)
组织、管理自治区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工作;管理自治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参与的制定自治区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指导(管理)地、州、市、县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防震减灾地方立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地震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强震台网的规划与管理;承担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工作;承办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学会、协会工作。
6、应急救援处、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治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制定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自治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储备系统;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地震应急与大震现场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承担自治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拟定局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和审核对外科技交流合作项目。
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机构:
纪检监察审计处
负责局管理机构和下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对全局事业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内控制度、经济效益,以及对国家和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经济实体负债和损益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调查,并适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处理建议。
机关党委
负责局管理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全局离退休工作政策的研究和贯彻落实;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领导介绍编辑
党组书记、局 长:王海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吐尼亚孜·
沙吾提
党组成员、副 局 长:宋和平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根起
党组成员、副 局 长:张 勇
党组成员、副 局 长:蔚晓利
信息公开指南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公开政府信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时—14时,15时30分—19时30分
夏季:9时30分—13时30分,16时—20时
注: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新疆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单位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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